在日本提出申请的要求

在日本的申请人可以基于在签署了巴黎公约或TRIPS协议的任何其他国家提出的专利申请主张优先权。
日本的申请可以提交一份英文或日文的说明书,必要时提供附图,以及以下信息。

发明人的姓名和地址
受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优先权的日期和国家
优先权申请号(如已分配)

注:对于PCT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如果PCT公报是以英文出版的,我们能够从该公报中获得上述信息、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您只需要告知我们PCT申请号(和公布号以进行确认)。

优先权文件

经认证的优先权文件必须在主张优先权的申请的首次申请日之后一年零四个月内提交。当优先权是基于欧洲专利局(EPO)的申请时,由于EPO和日本专利局(JPO)之间建立有电子传输系统,因此无需提交优先权文件。

委托书

日本专利局不要求专利代理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提供委托书。如果发明最终被驳回并提出复审请求,或者专利被授权、被提出异议并进行答复,则需要一份委托书。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的作法是向客户提供一份委托书表格并附带填写说明。

申请的语言

虽然日本专利局的所有程序都是用日语进行的,但也有可能用英语提交初始专利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初始申请日的两个月内提交日文译文,并缴纳额外费用。虽然申请日期将是英文申请的日期,但审查对象的是日文译文。英文说明书可以作为对日文说明书进行细微文字修改的基础,但英文说明书本身不得修改。

电子申请

日本专利局为电子方式提交的专利申请提供便利,而对纸质申请收取大量的数据输入费。但是,PCT申请不得以电子方式提交。

说明书

日本专利局的规则对说明书的形式相当宽松。对发明的详细解释必须以足够清楚和完整的方式描述本发明,以便具有本领域普通技能的人能够实施该发明。

日本的申请通常遵循以下格式:

  • 申请的产业领域
  • 在先技术
  •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
  • 解决问题的手段
  • 本发明的实施方式
  • 本发明的效果

此外,应当在说明书的正文中包含尽可能多的信息。这是明智之举,因为日本专利局对在申请中引入新的事项非常严格,很少允许在申请中提出新的权利要求,除非该语言在说明书的正文中被具体记载。

日本的权利要求的实践

权利要求的数量没有限制。 但是,针对超出第一项权利要求的每项权利要求都需要缴纳额外的官方实质审查费和维护费用。 由于存在额外的费用,日本的专利往往比其相应的美国或欧洲专利的平均权利要求数量更少。
然而,我们鼓励将着眼于最大限度地提高许可费和潜在损害赔偿的权利要求纳入其中。还应包括涵盖专利技术最有利可图的潜在用途的具体权利要求。

“临时”申请

虽然日本专利局没有像美国那样有一个正式的临时申请机制,但在日本临时提交专利申请是可能的。
日本的专利申请可以根据先前提交的日本专利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在新的专利申请中可以增加实施例、附图和权利要求。如果新的申请根据在先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则在先申请将自动放弃而不被审查。
在上述情况下,在先申请只需要满足形式上的要求,如存在权利要求。例如,通过在权利要求1中重复发明的名称,就可以满足这一形式要求。通过用这样一个简单的权利要求公开最重要的实施例,可以获得较早的申请日期。因此,该在先申请具有与美国临时申请相同的效果。
还请注意,该首次申请可以作为那些在日本以外提交的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PCT申请

与其他国家一样,日本的国家阶段必须是对最初提交的PCT申请的精确翻译。因此,起草PCT申请的人必须考虑他们打算进行国家化的所有国家的专利情况。应当对PCT申请进行申请前审查,以确保原始PCT申请的准备工作考虑到了日本的专利实践。
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相关费用可以通过只使用原始申请进入国家阶段而不包括根据PCT第19条或34条所作的任何修改来减少。虽然PCT规则确实要求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所有第19条和第34条修改的译文,但不提交这些修改的唯一影响是修改本身会被丢弃;申请本身的地位不会受到损害。如上所述,日本的专利实践允许在国家阶段有充分的机会来修改说明书。大多数申请人在收到欧洲或美国的申请结果后要求在日本进行审查,因此,他们可以利用这些知识来决定在日本加入哪些修改。

国家化的截止日期

无论是否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将PCT申请进入日本的截止日期为优先权日起的30个月。

公布(公开)

在日本,所有的申请在其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较早者为准)起18个月后被公开(公布在专利局官方公报上)。在申请被公布后,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向日本专利局提交相关的现有技术。本文建议利用这一程序为申请人获得更有力的专利。
只要满足某些条件,包括提交优先权文件和以外语提交的申请的日语翻译,申请人也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提前公布专利申请。撤回提前公布的请求是不允许的,一般来说,申请在提出请求后三个月左右就会公布。
基于已公布的申请,可以获得临时专利保护。可以向潜在的侵权者发出通知函,要求对未经授权利用已公布的权利要求的发明进行赔偿,这在专利授权后是可以执行的。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应将提前公布程序作为向潜在侵权者发出早期通知函的手段。这种方法可以起到提高损害赔偿的作用,并将潜在的侵权者带到谈判桌上。

专利申请程序

审查请求

日本专利局将不会审查一项专利申请,直到提交审查请求和官方费用,费用是根据权利要求的数量而定的。目前,申请人有三年的时间从在日本的申请日开始提出这种请求。
如果在截止日期前没有提出审查请求,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对于恢复被视为撤回的申请,没有任何补救措施。第三方可以请求审查任何已公开的专利,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

Process Chart

Divisional Application can be filed in the steps showing “Div.”
It can also be filed after an allowance, if the case has not been appealed.
Response periods are shorter for the applicants in Japan.

加速审查

任何有相应外国申请的日本专利申请都可以加快审查。为了加快审查,申请人必须提供至少一份检索报告或审查报告的副本。当申请加快审查时,通常会在四个月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而正常申请则需要一年或更长时间。

主动修改

只要没有引入新的事项,就可以在第一OA之前和OA的答复期内提出主动修改。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可以在提出复审后的30天内提交修改。
新事项
日本专利局与世界上许多其他专利局一样,不允许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引入新事项。 在日本的实践中,对于什么是新事项的定义是非常严格的。
一般来说,除非能在首次提交的说明书中找到具体的平行措辞,否则很难将这种措辞添加到权利要求中。当申请人能够证明说明书的措辞清楚地推断出这种语言时,有时就有可能将这种语言添加到权利要求中。
大多数规范中都应包括一定数量的使用不同术语和表达方式的重复性文本。这为今后修改权利要求提供了多种途径。在起草拟在海外提交的PCT申请时,也应考虑这种方法,因为对日本国家阶段申请的支持必须在原始PCT申请中出现。

信息提供实践

日本没有一个相当于美国的信息提供系统 (IDS)的正式系统。然而,日本确实有一个程序,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向日本专利局提供相关文件的副本,向日本专利局的审查员提供正在审查的专利申请的相关现有技术。这一制度被称为信息提供,是为了让在某一领域拥有相关知识或信息的各方,主要是潜在的竞争对手,提醒审查员在审查申请时没有考虑的现有技术。
申请人还可以有效地利用信息提供系统来确保专利申请的结果是一项强有力的专利,能够经受住异议或无效程序。这样的专利是一种有价值的许可资源,因为竞争者在同意许可之前总是会搜索与专利相关的现有技术。检索和审查报告中引用的现有技术应在所有案件中作为信息提供声明的一种类型提交,以确保所产生的专利能够经受住异议或无效程序的考验,从而提供最佳的许可机会。

发明的详细说明

在日本,可行性和创造性的要求比美国更严格。中间概念比美国的权利要求窄,但仍比具体实施例宽,这有助于获得更广泛的日本专利。请看下面的中间概念的例子。

请注意,如果国内优先权申请是在美国第一优先权日之后一年内提交的,则可以通过提交与美国CIP相似的国内优先权申请来增加这种描述。

例子(如何、何时、什么)
(1) 选择A —> 如何选择A
(2) 更新 —> 何时更新
(3) 状态 —> 什么状态

利用这一做法的申请人将能够更快、更有效地在日本许可或实施其专利。

审查意见(OA)

日本采用先申请的制度。在审查申请后,日本专利局的审查员将发出 “授权通知”或 “OA”,并列出申请被驳回的理由。驳回申请的理由列举如下。

  • 修改时在申请中引入了新的事项
  • 申请人是一个不给予日本居民互惠特权的国家的居民
  • 非法定主题
  • 缺乏新颖性
  • 缺乏创造性
  • 申请人不是第一个为所要求的发明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 要求的发明在另一申请人提交并随后公布的在先专利申请中被披露
  • 发明有可能违反公共秩序、道德或公共卫生
  • 该申请不是由全部共有人递交的
  • 专利的授权违反了条约的规定
  • 说明书没有以足够清楚和完整的方式描述本发明,使具有本发明相关技术的普通人无法实施本发明
  • 获准的权利要求没有 (i) 得到说明书的支持;(ii) 清楚、简要,并按照专利规则撰写
  • 没有满足发明的单一性
  • 最初提交的是英文专利申请,而英文版本的日文翻译包括英文版本中未公开的内容
  • 申请人不是发明人,无权获得专利

日本专利法第29(1)条与发明的新颖性有关,该条于2000年修订并生效,规定不能为在日本境外公开知道或实施的发明授予专利。因此,例如,在提交美国优先权申请之前在美国公开展示或销售的发明可能被禁止获得专利保护。同时,修订后的法律扩大了公开的定义,不仅包括印在纸上的文件,还包括通过电子通信网络(如互联网)公开传播的材料。这些变化同样适用于专利法第29(2)条中定义的显而易见性要求。

该OA将列出一个期限,通常对外国申请人来说是三个月,在这个期限内可以提交答复。经申请可自动获得一次三个月的延期。如果审查员对答复不信服,将发出第二份最终驳回或驳回决定。针对最终驳回的修改范围是有限制的。

审查员会晤

审查员会晤是帮助审查员了解你的发明的极好方法。 在许多情况下,审查员会提议可接受的权利要求。

复审

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复审请求必须在最终驳回后90天内提交,对申请的任何修改必须在此后30天内进行。
原先的审查员将首先考虑专利申请和新的修改方案。如果他或她仍然不认为该申请是可允许的,那么它将由一个上诉委员会审查,该委员会通常由三名审查员组成。

登记和公告

一旦获得许可并支付了公告费,专利就会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从而使专利得以存在。这时,将分配一个专利号,并将向申请人发送一份专利证书。
专利的期限为20年,从日本的申请日期算起。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的专利内容将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异议

在日本,专利一旦被授权,就会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供人们提出异议。 第三方可以在专利公告后的六个月内对专利的授予提出异议。 反对的理由与审查员拒绝申请的理由相同。 然而,基于共同所有权、发明的单一性、不符合专利规则的权利要求或无权获得专利的理由不适用于异议。
与复审一样,异议最常见的是由三名审查员组成的小组审理。专利权人将有机会在最终的审查意见之后,在允许的范围内修改说明书或权利要求。
由于异议工具的可用性,以及其应用的相对容易性,在某些情况下,在异议期结束前发送与新授权专利有关的警告信可能是不可取的。同样,专利持有人在与潜在的侵权人进行许可谈判时,也应考虑到异议期的因素。

无效审判

在日本,任何拥有受专利不利影响的商业利益的第三方都可以启动该程序,启动无效审判程序。与美国的程序不同,日本的无效审判程序由日本专利局的复审委员会审理。这些审判在日本非常普遍,并强调了专利申请者在试图实施专利之前确保专利的强度的必要性。
启动无效审判程序的理由与审查员拒绝申请的理由类似。但是,基于权利要求符合专利规则要求和发明的单一性的理由在无效审判程序中是不适用的。专利权人失去外国优先权或条约规定的利益,以及对说明书或权利要求的修改不符合法定要求,是启动无效审判的额外依据。
在无效审判程序中,专利权人总是有机会通过修改来缩小权利要求,以避免整个专利的无效。在日本的实践中,比独立权利要求更窄的从属权利要求并不总是必要的,原因之一是如果在无效审判程序中出现了额外的现有技术,专利所有人可以简单地缩小现有的权利要求以规避该技术。无效审判将被推迟,以等待对修正案的审查。因此,我们建议在颁发专利时应包括合理数量的缩小的权利要求。
在法庭上正在进行的侵权诉讼可能被中止,以等待无效审判的结果。这段时间可能持续两年或更长时间。

许可和诉讼

许可

日本的专利律师可以作为代理人,代表客户进行谈判和订立合同。在准备专利说明书时,应着眼于未来有利的许可条款。与不考虑许可的情况下起草的说明书相比,以许可为目标提交的说明书的页数可能会多出一倍以上。这是因为额外的语言加强了专利,使许可对潜在的侵权者来说是比诉讼更有吸引力的选择。
在日本,所有的独占许可都必须在日本专利局登记,之后被许可人有权起诉侵权。

侵权

对侵权的补救措施包括禁令和损害赔偿。

当第三方制造、使用、销售、提供销售或进口只能用于制造专利产品或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物品时,就会发生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由于证明技术的专门使用非常困难,间接侵权在日本很少被法院承认。

等同原则 (Doctrine of Equivalents. DOE)

日本承认等同原则,关于该理论的最新先案例是由最高法院在1998年Tsubakimoto Seiki诉Tei Eichi Kei一案中做出的决定。
在Tsubakimoto案中,最高法院指出,即使缺少一个具体的权利要求要素,在下列情况下,被控产品也将被视为与权利要求的发明等同。
  • 当该要素不是所要求的发明的基本特征时
  • 即使用被诉产品中的不同部分来代替,等等,也能达到专利发明的目的,达到同样的效果
  • 当替代物在被诉产品被制造出来时,对拥有该发明相关技术的普通人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 当被诉产品与现有技术不完全相同或不显而易见时
  • 当被诉产品不符合在起诉期间被故意排除在权利要求之外的产品时

结论

日本的专利法规定,该法的目标是 “促进日本的产业”。近年来,日本专利局经常宣布其立场是“支持专利权”。的确,最近对日本专利法的修订普遍加强了日本的专利保护。
日本专利局、法院和国会正在加强日本的知识产权。这些趋势将继续下去,并提高发明对培育新产业的价值。除了日本传统的保护许多小改进的方法外,保护核心发明的战略方法,并着眼于执行,将变得更加重要。
只有通过与客户的真正沟通才能创造共同的愿景。当我们了解客户时,我们就会贡献我们的思想,新的知识产权战略就会产生。有了这种新的愿景,新的能量就开始了它的生命。我们乐于与客户一起朝着这个新的愿景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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