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回答日本专利问题

是否进行商标检索

龙华先生:
我有一个客户想在日本注册一个商标。他不知道该商标是否可以在日本使用。您是否建议先进行检索,或者直接提交日本的申请?能否请您提供成本/费用估算?您可能已经猜到了,客户想今天就知道,因为他想尽快进行。
谢谢。

此致 敬礼

*****博士:
感谢您的来信。

如果客户可以等到授权后再使用该商标,并且该商标有很好的显著性,那么一种选择是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减少预期的总费用。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商标不是很显著,或者商标与一个常见词相似,则更大的可能是收到与另一个商标相似的拒绝理由。对于这样的商标,预计总费用将因检索而减少。

请向我们提供有关商标的详细信息,以便我们能够就是否进行检索提出建议。

我们的费用如下所示。我理解客户希望快速进行。我们将尽最大努力满足您的速度要求。

*******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不要犹豫,再次联系我们。谢谢您的询问。

龙华明裕

龙华先生:
我认为您的向日本专利局提交参考文件的策略非常好,尽管根据我的经验,这在日本并不常见。
其他日本专利代理人表示,不可能向日本专利局提交参考文献,他们甚至拒绝这样做。如果我的客户的日本专利可能会因为您提交参考文献的做法而享受到某些好处或推定,我想为他们提供这种机会。
如果有任何意见,我们将不胜感激。
敬上,

感谢您今天发来的以下电子邮件。
许多日本专利事务所认为,不建议向日本专利局提交现有技术文献。
这与我们的观点不同,我们一直在为国内和国外的客户提交现有技术文献,他们可能会实施专利或至少会认真地协商专利许可。虽然这在日本不是一个典型的做法,但已经可以做到了。
但是,请注意,如果提交专利申请的目的只是为了获得专利,则不必提交现有技术文献。
一些公司为广告宣传或者投资者关系以及产品上的标记的目的而获得专利。有时,我们的客户在明知专利完全无效的情况下仍然获得专利,期望日本专利局没有现有技术文献,而竞争对手也自愿避免做出同样的专利。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提交现有技术文献。
请注意,在日本提交现有技术文献时不存在欺诈的问题。
因此,只提交一定会被对方找到的现有技术文献,如引用相应的外国专利申请,是一个可考虑的选择。
完成提交后,我们将向您发送所提交文件的副本及其翻译。请随时向您的日本同事提供同样的内容。如果您指示我们的话,我们也很乐意回答他们的问题。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再告诉我。

龙华明裕

龙华明裕:
我惊讶地发现授予发明家的巨大专利奖。
我们是否应该为发明人的公司采用任何标准程序?

*****博士:
我看了您在2005年***的关于日本发明家奖的电子邮件。
日本雇员有权就其雇主利用其专利获得的利润获得补偿。如果补偿金额没有在发明人和他的雇主之间达成一致,发明人可以根据他的补偿权利起诉雇主,即使已经进行了一些补偿。
关键在于是否同意并支付了赔偿金额。
合同中规定的报酬,可以是申请前或申请后的一次性付款,也可以是承诺的运营使用费或两者的结合。
内部公布的奖励计划有助于确立发明人知道该奖励的事实,从而有助于建立诉讼时效障碍,尽管公布永远不足以证明任何协议或共识。
还请注意,将奖励方案引入公司规则,仍不足以证明该协议。法院表示,”如果雇主可以自行确定赔偿金额,那么赔偿权就得不到保障”。

因此,

  1. 书面协议必须提到转让的补偿金额。
  2. 雇主必须有机会拒绝该转让。
  3. 必须考虑到赔偿的数额。

这些是最低要求,许多日本大公司已经采用了上述程序。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

作为发明人或共同申请人,有什么要求?

*****博士
感谢您的电子邮件,****。

在日本,只有发明人拥有提交专利申请的原始权利。如果发明创造是由一个以上的发明人共同完成的,该发明创造是共同所有的。只有在得到其他所有人的许可后,才能将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人,如他/她们的雇主。

当发明创造由发明人或公司共同所有时,申请必须由全部所有者提出,否则专利将被认定无效。

在细节上,

  1. 每个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所有者都可以独立地进行以下活动,而不需要得到其他所有者的许可。
    使用专利的发明创造
    销售专利产品
    对侵权者采取强制措施
    修改已提交的专利申请
  2. 未经他人许可,各个所有者不得独立开展以下活动。
    提交专利申请
    转让或出售其发明创造/待定申请/已登记专利的部分
    许可其发明创造/待定申请/已登记专利的部分
    提出放弃已提交的专利申请的请求

我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回答您的问题。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不要犹豫,再次联系我。

谨启

龙华明裕

日本发明家的报酬权是否延伸到美国专利?

**先生
感谢您的电子邮件,****。

如果对雇佣的管辖权存在于日本,则第35条规定的报酬就适用于世界各地的专利。

有两个案例承认外国专利的报酬。

1. In Re Hitachi (2004年1月29日, 东京高院, 案件编号# H14(ne)#6551)

在日立案中表示:“虽然第35条是专利法的一部分,但该条平衡了雇主和雇员的利益,因此具有劳动法的意义。……报酬应该根据雇主和雇员所属国家的法律来决定,而不是根据专利注册地国家的法律来决定”。

他还表示,“与雇佣最相关的国家的法律应适用于报酬,即使发明的转让是根据外国法律进行的。”

2. In Re Ajinomoto (2004年2月24日, 东京地区法院, 案件编号 # H14(wa)#20521)

在味之素案中表示:“报酬应根据雇佣法适用国家的法律来确定。”

根据上述两个决定,即使没有申请日本专利,只要雇佣的司法管辖区在日本,也承认美国专利的报酬。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让我们知道。
我们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

龙华明裕

在日本,什么样的行为被认为是间接侵权?

*****您好,

您好,以下是专利法第101条的部分内容的翻译,该条规定了被视为侵权的行为。第101条的下列行为应被视为构成对专利权或独占许可的侵犯。

  1. 1. 针对产品发明专利,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转让、或者进口、许诺销售专用于制造该专利产品的物品等行为。
  2. 2. 针对产品发明专利,在明知该专利并且明知一种物品用于专利产品的制造,该物品对实现专利发明的目的是不可或缺的,在此情况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转让或者是进口、许诺销售该产品等的行为。
  3. 3. 针对方法发明专利,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转让或者是进口、许诺销售专用于实施该方法的物品等行为。
  4. 4. 针对方法发明专利,在明知该专利并且明知一种物品用于实施专利方法,该物品对实现专利发明的目的是不可或缺的,在此情况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转让或者是进口、许诺销售该产品等的行为。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不要犹豫,与我联系。

龙华明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