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解释了答复日本审查意见时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关于具体的拒绝理由,需要参见日本专利局的通知。

1. 使用意图(第3条第1款,正文)

如果日本专利局对申请人使用商标的意图提出质疑,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使用商标的意图。这一要求可以通过提交一份简短的商业计划和一份已执行的声明原件来满足。根据要求,我们将向您发送适当的商业计划和声明表格。请注意,如果实施指定服务需要特定的资格,您也需要证明这些资格。

2. 显著性(第3条第1款,第1-6项)

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 在对以这些理由作出的临时驳回作出答复时,申请人可以解释,例如,商标推断出一个独特的概念,或者鉴于公众对商标的看法,商标并不能表明商品的质量。

如果没有这些选项,可能有必要确保该商标无法在日本注册使得没有其他人能够获得该商标的注册。 为了做到这一点,有必要提交一份书面意见或复审请求,以确认应当被驳回。

3. 推定的内容(第4条第1款,第16项)

当商标暗示指定商品的内容时,指定商品必须限定为包括暗示内容的商品。或者,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市场情况,解释该商标并不暗示该内容。

4. 明确性(第6条第1款)

商品或服务的描述必须明确。如果审查员的建议不被接受,申请人可以在原始描述的范围内,从标准的”描述清单”中选择一个商品或服务的描述。如果没有一个标准的描述与实际的商品或服务相匹配,请随时向我们发送一份解释商品或服务的手册或一个网站的链接,我们将很乐意提供一个合适描述的建议。

5. 类别(第6条第2款)

对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来说,类别必须是适当的。在为满足上述明确性要求而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分类时,往往能满足这一要求。对于重新分类,可以在国内申请中增加一个新的类别,但不能在基于马德里议定书提交的国际申请中增加。

6. 相似性(第4条第1款,第11项)

无论是商标本身还是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都必须与在先申请的商标注册或申请不同。两个商标的相似性主要是基于日语的语音,这往往与真实的发音不同。例如,“r” 和 “l” 在日本的发音相同,“ce” 和 “se”也是如此。

日本专利局将商品和服务在每个类别中分为若干小类,并通过商品和服务是否属于同一小类来机械地考虑它们的相似性。如果只有部分商品或服务与引证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似或更广泛,可以通过删除或限制相冲突的商品或服务来克服该拒绝理由。

此外,关于第4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的拒绝理由 还应考虑以下选项。

 a) 如果引用的商标是在3年前注册的

如果引证商标在过去3年内没有在冲突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则可根据要求撤销该商品或服务上的引证商标注册。在提出撤销申请之前,你可以在网上搜索,看看所引用的商标目前是否被用于竞争商品或服务。如果对竞争产品或服务提出撤销请求,引证商标的所有者必须证明其使用。否则,冲突的商品或服务将被日本专利局从注册中删除。如果要维持引证商标而不删除冲突的商品或服务,申请人仍可通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指定商品或服务变更备案申请来修改自己的日本商品或服务,但不能向日本专利局提交。

 b) 如果引证商标申请仍在审查中

如果被引证的商标申请仍在审理中,且后来被放弃,临时驳回将被撤销。因此,一般来说,最好是等待对引证商标的最终决定。您可以提出申请,暂停目前的审查,等待对引证商标的决定。

 c) 临时转让(给引证商标所有人)

如果目前的日本商标申请被暂时转让给引证商标的所有人,那么临时驳回将被克服。目前的商标可以在注册后重新转让给原申请人。我们将与引证商标的所有者协商临时转让事宜。请注意,仅仅得到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或允许并不能克服临时驳回的问题。

*注意*
该信息仅作为一般信息提供,不能替代具体案件中的法律建议。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不要犹豫,与我们联系。